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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致修理人损害的,应按交通事故确定各方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17:58 浏览量:294

路边修车致修理人损害的,应按交通事故确定各方责任【案件回放】2017年9月15日,于某伟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车辆挡位停在二挡上无法摘挡。于某伟将车辆停放在路口西南角,打车到黄某乐所在修理厂,黄某乐与于某伟一起回到事发地,黄某乐对于某伟的车辆进行修理。黄某乐用千斤顶支起其中一个轮胎用来固定车体。黄某乐发现车辆气罐没气,轮胎抱死,无法解除刹车、晃动轮胎、摘...

路边修车致修理人损害的,应按交通事故确

定各方责任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15日,于某伟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车辆挡位停在二挡上无法摘挡。于某伟将车辆停放在路口西南角,打车到黄某乐所在修理厂,黄某乐与于某伟一起回到事发地,黄某乐对于某伟的车辆进行修理。黄某乐用千斤顶 支起其中一个轮胎用来固定车体。黄某乐发现车辆气罐没气,轮胎抱死,无法解除刹车、晃动轮胎、摘挡修车。于是其让于某伟保持车辆着火状态,给气罐打气以便调刹车。于某伟将车发动后下车站在车辆左侧,黄某乐觉得可以调刹车了,就去了车底下。11时56分,车辆突然向前行驶,将处于车底的黄某乐轧伤。对于车辆突然向前行驶的原因,各方均称不清楚,无法确定黄某乐、于某伟的事故责任。黄某乐认为在本案中其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自己的损失要求各被告依责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首先,“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众通行的场所。通过查看现场可知,故障车辆停放地点为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最外侧车道,车道右侧为宽阔的绿化带。虽然车道宽度较正常车道宽很多,但靠路边的停放地仍属“道路”无疑。因为在此修车就将事发地视为修理场所,是一种扩大解释。因为事发地点没有汽车修理暗槽、起吊装置等专门的汽车修理场所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不论是从修理的硬件设施配备程度还是从对相关修理人员的基本防护来讲,都与专业的车辆修理场所有着实质区别。因此本案中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应将事发场地视为修理场所的理由,着实不应予以支持。其次,碾轧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意外,但也存在当事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错因素。最后,修车工黄某乐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数十万元是客观事实。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驶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停止运行,修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向前行驶致受伤,该后果的产生,既有过错因素,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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