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必须是法定情形,即必须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案例回顾】
小美与大强结婚后,由于大强脾气暴躁,夫妻之间一闹矛盾,大强就对小美拳打脚踢,小美因为经常被大强打骂,对大强产生恐惧,于是就去外地打工。在外地打工的过程中,因为同事孙某经常照顾小美,最终小美和孙某同居在一起。大强听说后,又是对小美一顿狂打。小美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损害赔偿。大强也向小美提起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法院没有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必须是法定情形,即必须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例如,有些人虽然有婚外情,但是并没有构成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再如,有些人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有些言语及行为的不当,但不足以构成实施家庭暴力,也不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也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大强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虽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小美与他人同居,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一方无权向对方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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