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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以限制查阅时间的方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知情权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3:38:06 浏览量:363

行政机关不得以限制查阅时间的方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知情权【案件回放】2019年1月11日,赵某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所涉所有被搬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补偿款发放方式、房屋产权置换具体方式”。同年7月24日,行政机关作出复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其已对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项目所涉所有被搬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进行了汇总,...

行政机关不得以限制查阅时间的方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知情权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11日,赵某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所涉所有被搬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补偿款发放方式、房屋产权置换具体方式”。同年7月24日,行政机关作出复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其已对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项目所涉所有被搬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进行了汇总,通知赵某于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材料。关于补偿款发放方式及产权置换方式。赵某认为,该答复书未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到达指定地点查看时,也不提供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实质上对原告知悉信息造成了困难和障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13号答复书并责令被告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申请人要求和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公开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形式与信息载体安全、公开成本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形式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案涉信息涉及被搬迁户近180户,被告对案涉信息并未加工、汇总成表格,而是分别体现在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载体中,因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量大,公开成本过高,被告采取现场查阅、抄录的方式提供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查阅具有一定的缺陷,要求申请人短时间内记忆大量的信息内容显然不合常理。案涉信息记载于近180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原告申请信息内容包括补偿金额、补偿款发放方式、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等,要求原告在一小时内完成对所需信息的查阅、摘抄明显不当,被告实际是以限制查阅、摘抄时间的方式不当剥夺了原告对案涉信息的获取权,与拒绝公开信息并无二致。因此被诉13号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均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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