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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骗婚怎么办?民政局得自我纠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0:31:09 浏览量:362

冒名登记骗婚怎么办?民政局得自我纠错!【案情回放】张三持以已故女子小张的身份伪造的身份证,与李四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四为此支付了彩礼17万元)。张三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后法院以犯诈骗罪为由对张三等多名同案犯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四获悉后,持刑事判决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张三之女的结婚登记。民政局以本案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为由一...

  冒名登记骗婚怎么办?民政局得自我纠错!


  【案情回放】


  张三持以已故女子小张的身份伪造的身份证,与李四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四为此支付了彩礼17万元)。张三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后法院以犯诈骗罪为由对张三等多名同案犯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四获悉后,持刑事判决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张三之女的结婚登记。民政局以本案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为由一直未予答复。李四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具有自行纠错的法定职责,“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不具有结婚的意思表示,而是以结婚为手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犯罪行为。与李四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是张三之女,民政局作出结婚登记时张三之女已经死亡,不具备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身份,其与李四的结婚登记行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基础。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李四申请后,应当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启动自行纠错程序,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李四申请事项系民政局的法定职责,民政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令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律师提醒】


  在婚姻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婚姻当事人之间自愿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合法性的肯定和确认。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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