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系由某局设立,2018年5月6日,该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某(作为乙方)签订《咨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配合甲方做好标前市场调查和投标全过程的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二、本工程中标后,甲方支付...
【案件回放】
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系由某局设立,2018年5月6日,该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某(作为乙方)签订《咨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配合甲方做好标前市场调查和投标全过程的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二、本工程中标后,甲方支付乙方咨询及技术服务费380万元(叁佰捌拾万元)(不含税)。三、费用支付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贰佰万元),余款180万元(壹佰捌拾万)于2019年春节后第一批业主支付工程款时,全部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编制了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投标报价文件,被告根据原告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以投标价171372191元中标“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第1合同段)。”2020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G312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付款计划》一份,载明:“我部已付张明65万元,下欠315万元,计划付款如下:待8月份计量款到位后,付给对方75万元,9月份计量款付130万元,12月底付110万元。”该付款计划有经办人孙某签字并加盖某集团有限公司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大顾店)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此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5万元,余款31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以致成讼。
另查,根据原告编制的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投标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第400章桥梁、涵洞,子目号413-5汉阙项目,原告编制总价款为1000元,而依据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图纸作出的预算价中,3.3桥头汉阙预算总价为6422515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决策风险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咨询技术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恪守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负有的主要合同义务为:“配合甲方做好标前市场调查和投标全过程的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协议并未对咨询报告或意见约定具体的标准,对此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另从原告向被告编制的G312六安段(六安西互通至大顾店)改建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来看,就第400章桥梁、涵洞,子目号413-5汉阙项目的编制价款,与案涉工程设计单位预算价款差距巨大,虽然预算价款并非实际造价,但仍有一定参考价值,且编制价款与预算价款之间的差价也远超一般误差的可预见范围,法院结合这一客观情况的存在以及双方在达成协议时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整体工作量以及双方争议的汉阙项目价款在整个中标价的比重情况,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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