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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失火,业主请求物业赔偿,合理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4:05:38 浏览量:211

【律师提醒】物业公司未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而造成业主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回放】


罗某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2020年9月的某日,罗某家地下一层的房屋失火,后因消防栓不能组装无法使用,造成火势蔓延。后罗某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老旧电路进行检修,且小区内的灭火设施无法组装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表示其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故拒绝赔偿。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是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因消防设置未维修导致的扩大损失之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罗某为该小区的业主,其家中地下一层因线路故障失火,又因灭火设施未能及时养护使用导致损失扩大,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当对该小区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然而物业公司并未尽到此管理义务,且因此接受行政处罚,故应当对业主财产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未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而造成业主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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