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儿童小区内爬窗坠亡,物业公司应否担责?【案件回放】2020年8月19日,原告4岁的儿子付某趁家人不备,独自一人骑童车到离家两公里的亲戚家做客,在进入亲戚家小区楼栋后从6楼楼道窗户坠落,后因颅内损伤死亡。原告认为,付某进入涉案小区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盘查、登记、测体温的职责,也未履行管理救助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应对该小区楼层的窗户进行管理,但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19日,原告4岁的儿子付某趁家人不备,独自一人骑童车到离家两公里的亲戚家做客,在进入亲戚家小区楼栋后从6楼楼道窗户坠落,后因颅内损伤死亡。
原告认为,付某进入涉案小区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盘查、登记、测体温的职责,也未履行管理救助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应对该小区楼层的窗户进行管理,但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儿子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643.7元。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之子付某在他人小区内坠楼身亡,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放任4岁孩子独自骑童车到离家两公里的亲戚家做客,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坠楼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服务是收费服务,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逻,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发现4岁幼童脱离监管时,应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孩子在得到可靠监护前不出意外。值班门卫虽进行了询问,但仅凭猜测就认定其系居住在本小区的孩子,让其独自一人进入小区并对其进入小区后的活动不再进行任何关注;付某独自一人多次进出4号楼电梯并大声哭闹,该物业值班人员通过电梯监控可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却未能及时发现,最终付某从6楼窗台处坠亡,对该损害后果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作为家长,一定要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安全负责,对可能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要着重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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