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唱歌摔伤,医疗费谁买单?【案件回放】2016年7月2日晚,曹某与朋友在某迪公司经营的KTV唱歌。次日凌晨零时许,原告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左侧下巴撞到了铁质卫生纸筒边缘,至其面部裂伤。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曹某因此次受伤需休息15天,营养7天,护理7天。后与KTV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迪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对经营场所尽到...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2日晚,曹某与朋友在某迪公司经营的KTV唱歌。次日凌晨零时许,原告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左侧下巴撞到了铁质卫生纸筒边缘,至其面部裂伤。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曹某因此次受伤需休息15天,营养7天,护理7天。后与KTV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迪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对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曹某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认定某迪公司存在过错便在于某迪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有二:其一,娱乐场所的配套设施卫生间同样属于其管理的空间范围,加之卫生间地面湿滑,某迪公司作为专门经营管理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应当知道,但却未在属于其管理的卫生间内设置警示标志;其二,某迪公司在卫生间内使用的铁质卫生纸筒较其他材质的卫生纸筒更为锋利,因而对使用其卫生间的人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据此,可以认定某迪公司作为KTV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曹某的本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的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公共场所管理人管理范围内(包括与其经营的场所相配套的空间)的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违反了作为义务,存在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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