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9年12月期间,原告甲向被告某公司供应PE塑料颗粒,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供货74吨,货款合计473600元,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韩某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HOPE颗粒,74吨,单价6400元/吨,已付货款伍万元整,未结款423600元整”。后被告又支付了13000元,尚欠410600元货款。原告称被告某公司是一人有...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期间,原告甲向被告某公司供应PE塑料颗粒,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供货74吨,货款合计473600元,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韩某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HOPE颗粒,74吨,单价6400元/吨,已付货款伍万元整,未结款423600元整”。后被告又支付了13000元,尚欠410600元货款。原告称被告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韩某是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被告韩某应承担责任。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律师提醒】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货,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10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以410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韩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主张韩某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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