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吴某与同案犯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均通过手机QQ和被害人王某某认识。2013年5月18日晚,徐某、吴某二人共谋将王某某约出来,不论王某某是否同意都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当日22时许,吴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出来和朋友一起玩,王某某同意后,吴某、徐某驾驶摩托车在兴义市接到王某某,三人共骑摩托车将王某某带到兴义市某某办某某山顶上。23时许,吴某强行将王某某拖到一草坪上将王某某裤子脱了丢在地上后,对...
【案情回放】
吴某与同案犯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均通过手机QQ和被害人王某某认识。2013年5月18日晚,徐某、吴某二人共谋将王某某约出来,不论王某某是否同意都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当日22时许,吴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出来和朋友一起玩,王某某同意后,吴某、徐某驾驶摩托车在兴义市接到王某某,三人共骑摩托车将王某某带到兴义市某某办某某山顶上。23时许,吴某强行将王某某拖到一草坪上将王某某裤子脱了丢在地上后,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因遭到王某某反抗而强奸未遂;随后徐某看见躺在草坪上的王某某还未穿裤子,即压住王某某的手,将王某某强奸,后二人逃离现场。2013年11月7日,徐某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吴某潜逃在外直至被抓获。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分析】
吴某伙同同案犯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使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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