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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却构成了犯罪,谁的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3:31:29 浏览量:431

【案件事实】2021年8月30日晚,被告人沈呈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案件事实】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其名下的一张浦发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提供给一个外号叫“小东北”的男子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沈呈益名下的浦发银行银行卡从2021年9月8日17点22分25秒至9月9日14点24分58秒单向转入资金488795.55元,其...

【案件事实】

       2021830日晚,被告人沈呈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案件事实】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其名下的一张浦发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提供给一个外号叫小东北的男子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沈呈益名下的浦发银行银行卡从202198172225秒至99142458秒单向转入资金488795.55元,其中被害人吴某被诈骗案中转入35000元。


【法律依据】

      被告人沈呈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沈呈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沈呈益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律师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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