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容留他人卖淫以获取提成等不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知法犯法,为了一时的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张某在当地租用一天民房,为了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服务以获取非法利益。后张某在当地招揽卖淫女,在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时进行望风,若有他人经过时进行提醒。在卖淫女完成卖淫之后,张某则从卖淫女处收取提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后张某容留卖淫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当地租用民房容留他人卖淫,在他人卖淫过程中提供望风服务,以此获取提成,经查明其共获取的非法利益高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故张某的行为属于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故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容留他人卖淫以获取提成等不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知法犯法,为了一时的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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