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某市沙河镇七里渠某公寓,容留王某1、王某2向王某锋、李某花、宋某朋等人卖淫。后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查获。【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提醒】...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某市沙河镇七里渠某公寓,容留王某1、王某2向王某锋、李某花、宋某朋等人卖淫。后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丁书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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