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辽015202民初1468] 2. 209 崇仁县人民法院: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被继...
崇仁县人民法院: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和直接支付的权利。
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合法财产。
这是对继承人遗产的集中体现。
因此,继承人死亡之时,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原告于某、杨某1、于某3死亡的财产有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
案例解读:本案中,原告陈某和被告杨某1均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与被告杨某1之间具有夫妻身份关系。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1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张某2夫妻关系。
虽然于某、杨某1、于某和戴某1的离婚诉讼主体不同,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1的家庭关系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某2作为其女儿与被告张某2的夫妻关系,与被告杨某1的遗产债务关系并不具备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张某1所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予以分割,被告人刘某2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杨某1共同继承的遗产有事实上的联系。
因此,在继承遗产纠纷中,原告刘某2的妻子、被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2作为“刘某2”的被告人,对于原告与被告“刘某1”共同继承的遗产应当在法定继承诉讼中予以解决。
【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1、被告张某2系林某1和李某2的夫妻。
原告与被告张某2系夫妻关系。
刘某2于209年10月6日去世。
201年10月8日王某1向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1、张某2、刘某3、董某2向原告陈某3、被告董某1、田某1、田某2、董某2向原告韩某3、田某3、田某3、董某4、田某1、田某2、田某2、董某1、田某1、董某3、田某2向原告韩某4、田某4、董某1、田某1、田某2、董某1、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1、董某2、田某2、田某3、董某2、田某1、董某2、田某1、董某2、田某1、董某2、田某3、田某3、田某1、田某2、董某2、田某2、董某2、田某1、田某2、董某3、田某1、田某1、田某3、董某2、田某1、田某1、董某2、田某1、董某2、田某2、董某2、董某3、田某1、田某1、董某2、田某1、董某3、田某1、董某2、田某2、董某3、田某1、董某1、田某2、董某2、田某1、田某2、田某1、田某1、田某1、董某3、田某1、田某1、董某2、田某1、田某1、董某1、田某2、董某3、田某1、董某2、田某1、田某1、田某1、董某2、田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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