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夏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夏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44:17 浏览量:56

1. 夏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湘潭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7)湘1202民初405号 ...

夏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湘1202民初40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7

审理经过

原告夏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轩、被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甲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19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190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夏某乙。

190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2008 夏甲 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