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夏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永吉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4)永民一初字第31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夏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辉、被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被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甲诉称:原、被告于190年10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原告的户口在其娘家。。
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但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矛盾不断恶化。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除了协议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有配偶的人来说,自己进行这类犯罪着实是一种诈骗,因为对于有的涉事女子来说自己也不是恶意的打扰人家的生活,而是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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