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诉讼时效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同时间段的请求保护,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本文将探讨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衔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法总则颁布后,原有的民事...
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诉讼时效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同时间段的请求保护,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本文将探讨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衔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法总则颁布后,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民法总则颁布后,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继续有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下落不明的人的下落不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不受时效限制。
因此,对于下落不明的人的请求,仍然可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不同时间段的请求保护是否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明确了相应时间段的请求保护的时效期间,则该时间段的请求保护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追索权是否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行使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或者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消灭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追索权。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及时行使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或者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消灭的,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享有追索权。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债务的履行消灭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追索权。
在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把握。
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明确了相应时间段的请求保护时效期间,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期间;
如果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追索权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期间,则应当优先适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统一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总之,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把握。
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明确了相应时间段的请求保护时效期间,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期间;
如果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追索权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期间,则应当优先适用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统一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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