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怎么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进行了界定,以保证债权人在超过时效后有权追回欠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对于债务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进行了界定,以保证债权人在超过时效后有权追回欠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对于债务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在2015年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对债务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的时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约定不明确,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但并没有提供适当证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
(二)债务履行方式;
(三)债务数额。
对于债务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但是,对于诉讼,民法总则第2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二)请求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裁定书的合法性;
(三)请求给付金钱、财产权益或者有其他履行能力的人提供担保的;
(四)请求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可见,民法总则对债务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时效进行了统一规定。
但是对于仲裁和诉讼的时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时效的期限也不同。
因此,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时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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