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法院民事审判庭 3. 审理案件法院:[法院名称]法院 4. 审判日期:2022年[法院日期]月[法院日期]日 5. 被告刘某某与原告谢某某离婚。 ...
原告刘某某,男,[原告姓名],[原告所在地],[原告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现住[原告所在地]。
被告谢某某,女,[被告姓名],[被告所在地],[被告年龄]岁,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现住[被告所在地]。
本案由被告刘某某和原告谢某某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和被告谢某某于[结婚时间]年[结婚时间]月[结婚时间]日结婚,于[离婚时间]年[离婚时间]月[离婚时间]日离婚。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财产清单]。
其中,被告刘某某所得的财产为[被告所得财产清单]。
上述财产清单中未涉及原告谢某某的相应财产。
被告刘某某认为上述财产清单中未涉及原告谢某某的财产部分应为原告谢某某的个人财产,但经查明,上述财产清单中未涉及原告谢某某的相应财产,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财产清单中未涉及原告谢某某的财产部分为原告谢某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结婚时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三、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原告谢某某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元,赔偿期限[赔偿期限]年。
本案经审理结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密封,并发还原告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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