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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庭审公开网(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8:09:11 浏览量:69

1. 民事判决书 2.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郭某与原告李某离婚。 4. 被告郭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

民事判决书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判决:

一、被告郭某与原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郭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摘要】

本案由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判决:

一、被告郭某与原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郭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正文】

本案由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判决:

一、被告郭某与原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郭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构成破裂,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被告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认定如下:

  1. 被告郭某所得财产为人民币10万元,归被告所有;

  2. 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摘要】

本案由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判决:

一、被告郭某与原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郭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构成破裂,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被告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认定如下:

  1. 被告郭某所得财产为人民币10万元,归被告所有;

  2. 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一、原、被告确认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

二、被告郭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费用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如有任何争议,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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