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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法院开庭直播网(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28:29 浏览量:43

1. 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日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 ...

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郭某与李某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0年5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因婚姻琐事产生纠纷,2020年8月20日,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双方共同财产较多,应合理分配。

经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郭某离婚损失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某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其中50万元归被告李某所有,5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儿子的教育费用。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被告李某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如上。

原告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指定执行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被告李某账户中确实存在50万元,但其已拒不履行判决。

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发出司法强制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协助本院查找其财产线索。

经执行员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车辆一辆,但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向相关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尽快查找被告李某的财产线索。

经相关部门协助,最终找到了被告李某隐藏的房产一处。

本院依法裁定追索该房产,并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追索金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日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郭某离婚损失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李某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其中50万元归被告李某所有,5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儿子的教育费用;

被告李某应藏匿的财产归原告郭某所有。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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