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县法院 3.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日 4. 被告李某甲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甲,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本案由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甲与原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即被告李某甲向原告郭某支付5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款,双方离婚后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21年1月1日依法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某甲向原告郭某支付5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款,双方离婚后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
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被告李某甲向原告郭某支付了50万元,双方离婚已生效。
“当事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经当事人一方要求确认的,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不视为生效,但对当事人一方为维护权益而已经履行主要债务的,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得和他方重新协商婚姻问题和经济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以原告郭某向被告李某甲支付5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款已经生效,被告李某甲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判决如上,请本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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