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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9:06:59 浏览量:53

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8)湘01民终1878号 5. 案件概述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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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湘01民终1878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上诉人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孙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孙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孙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荷叶塘社区曙光中路197号3栋707房和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房屋;2.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鸿升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他城公寓A2栋204房他城父刑满后与母亲路某登记结婚,双方于196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名叫高某。

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2010年9月2日,被告与邻居发生斗殴至一人在外界刺激下引起心脏病突然发作脑死,致使死亡几率成立。

原告家住海,父母都不照顾他,他属于无经济来源,也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是我行我素,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我们国家对子女的抚养费最低标准是根据其性质、位置和时间的长短,分别规定了最低标准和最低标准。

子女的实际需要需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何时终止?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外。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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