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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戴某1、刘某、蔡某、戴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1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律师,被告蔡某、戴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1、刘某、戴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戴友富所有的位于华阴市银河湾小区x室住房一套。
2、请求判令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华阴市银河湾小区x室住房一套,该房产价值约20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戴友富的婚生女,被告蔡某与戴某2系兄妹关系。
2018年12月7日,戴友富向原告谭某借款20元。
原告谭某与被告关某1系同事关系,双方在戴某2面前议定,戴某2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其对戴友富的遗产房屋抵押给被告陈某2,其他借款人均出具收条,签字捺印,放弃对戴友富的遗产房屋的继承。
2018年12月8日,戴友富去世。
2018年1月10日,戴友富去世。
2018年1月15日,戴友富向原告谭某借款变更了借条并撤回了借条并撤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27日,戴友富向原告谭某借款变更了借条并撤回了借条并撤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15日,戴友富向原告谭某借款变更了借条并归还借款。
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戴友富向原告谭某借款90元,并变更了借条。
因原告对该笔借款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比例承担举证责任,且原告自2018年2月7日起诉至公安机关,当日戴友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超过举证期限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3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戴某1、戴某2、戴某1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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