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白翠英在担任北镇市罗罗堡镇罗罗堡党支部书记过程中,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未经法定程序将96.7亩承包田的经营权转让给非本村村民赵某,并于2014年4月1日以罗罗堡名义与赵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部门或政府通过罗罗堡账户给赵某返还的各种费用及补偿,罗罗堡必须无条件支付给赵某,不得扣押和提取任何费用。”后在赵某实际办理该块土地内65.6亩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案件事实】
被告人白翠英在担任北镇市罗罗堡镇罗罗堡党支部书记过程中,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未经法定程序将96.7亩承包田的经营权转让给非本村村民赵某,并于2014年4月1日以罗罗堡名义与赵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部门或政府通过罗罗堡账户给赵某返还的各种费用及补偿,罗罗堡必须无条件支付给赵某,不得扣押和提取任何费用。”后在赵某实际办理该块土地内65.6亩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被告人白翠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土地征收及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发放的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逾越职权,指使村会计朱某1伪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听证送达回证》签字等手续,致使失地农民对该块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一事不知情,2014年9月18日,北镇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65.6亩土地补偿1969695元拨付到罗某镇经营管理站后,被告人白翠英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将此笔征地补偿款实际支付给赵某,造成该块土地国有土地补偿款1969695元流失,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白翠英在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土地征收及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个人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翠英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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