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2年,被告人张青山在担任阜新市某局海州分局局长期间,在办理陶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过程中,接受陶某亲属王某请托,安排其下属海州分局刑警大队长侯某(另案处理)为陶某减轻罪责提供帮助,最终致使陶某重罪轻判,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案件事实】
2002年,被告人张青山在担任阜新市某局海州分局局长期间,在办理陶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过程中,接受陶某亲属王某请托,安排其下属海州分局刑警大队长侯某(另案处理)为陶某减轻罪责提供帮助,最终致使陶某重罪轻判,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青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青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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