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陈其洋于2022年8月10日9时许,在海城市××镇××村××室内,因关某(被害人,女,52岁)前来讨要债务,与关某生口角后,陈其洋将关某拖拽倒地。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关某右胸部肋骨骨折(3、5、6肋骨),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依据】&nbs...
【案件事实】
被告人陈其洋于2022年8月10日9时许,在海城市××镇××村××室内,因关某(被害人,女,52岁)前来讨要债务,与关某生口角后,陈其洋将关某拖拽倒地。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关某右胸部肋骨骨折(3、5、6肋骨),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其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己xx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节,因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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