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合同并不仅仅存在书面的形式,口头上的约定若符合要件仍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违约行为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案件回放】
郭某在当地从事运输工作,和当地的居民经常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叶某因家中房屋改建的需要,要求郭某将某厂的砂石运输至叶某的房屋处,后郭某按照叶某的要求完成了运输事宜,但叶某仅仅支付了部分运输款项,剩余款项并未完全结算。后在郭某多次催讨后,叶某向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在欠条中表示拖欠郭某运输款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在欠条出具之后,叶某仍未在还款期限内返还款项,于是郭某携欠条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叶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支付运输费用。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郭某从事砂石运输工作,后叶某和郭某约定由郭某帮助其房屋改建运送砂石,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郭某完成运输工作后,叶某拖欠部分运送款项未支付,后向郭某出具欠条一张,在欠条中表明了其拖欠的款项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后还款日期到期,叶某并未支付运输款项,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要求叶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完成付款。
【律师提醒】
合同并不仅仅存在书面的形式,口头上的约定若符合要件仍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违约行为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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