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李某、王某居住宜章县翡翠华府9栋二单元。李某于2019年入住,王某于2021年入住,两人素不相识。在该栋楼楼顶有多户业主安装了款式相同用于晾晒衣被的金属架,其中李某安装了2根金属架用于晾晒衣被,王某没有安装金属架。2022年3月7日早上,王某误以为楼顶金属架是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供给所有业主使用,未经李某同意便占用了李某的2根金属架晾晒衣被。至当日中午12点左右,王某上楼顶收衣被,在楼顶...
【案件回放】
李某、王某居住宜章县翡翠华府9栋二单元。李某于2019年入住,王某于2021年入住,两人素不相识。在该栋楼楼顶有多户业主安装了款式相同用于晾晒衣被的金属架,其中李某安装了2根金属架用于晾晒衣被,王某没有安装金属架。2022年3月7日早上,王某误以为楼顶金属架是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供给所有业主使用,未经李某同意便占用了李某的2根金属架晾晒衣被。至当日中午12点左右,王某上楼顶收衣被,在楼顶碰见李某,被告知其占用的金属架系李某安装,李某因为自己的金属架被王某占用,自己无位置可晾晒而与王某发生口角和厮打,李某被打伤,王某欲走开,被李某拽住头发,王某为挣脱扯断了自己的头发,脱身后立即向城关派出所报了警。本次事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事发当时,楼顶除两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未安装监控设备。王某主张系李某先拿衣架对其殴打挑起事端,其打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李某受伤后于当天到宜章县人民医院就诊,于2022年4月2日出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11558.57元,2022年5月10日花费西药费67.8元,共计11626.37元。经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挫伤;3.颈椎间盘突出;4.高血压2级高危组;5.胸闷胸痛查因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出院医嘱为:1.低盐低脂饮食,监测控制血压,全休半月,加强营养;2.继续口服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胸闷胸痛情况到心血管内科随诊;4.出院后1月、2月、3月复查头颅CT;5.如有不适,我科随诊。经宜章县XXX委托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费850元由李某垫付。该所于同年4月13日作出郴科诚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275号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为轻微伤。王某受伤后于事发当天到宜章县中医医院照脑部CT,花费CT费和诊疗费共187元,检查意见为暂未见明显颅内血肿及未见错位性颅骨骨折,必要时复查,左颞顶部头皮肿胀;于次日照颈椎CT,花费CT费和诊疗费共187元,检查意见为颈椎曲度变直。李某与王某为赔偿事宜在城关派出所调解无果后,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李某系轻微伤,无须长久住院,且住院期间对其自身疾病进行治疗所花费用不属于本次损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故申请对李某的住院医疗费合理性、关联性及医疗期限进行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举证质证后,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费2500元由王某垫付。该所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509号鉴定意见书,评定:1.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考虑核减3622.06元;2.李某因脑震荡伤的医疗期限在15日至2个月内(建议25日内)。李某、王某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因为自己安装晾晒衣被的金属架被王某占用与王某发生口角和厮打,双方在厮打中被对方致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王某抗辩主张系李某先拿衣架对其殴打挑起事端,其打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不予认定,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王某所提出的在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下按同等责任划分责任的意见等,法院酌定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李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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