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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死刑!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0:44:53 浏览量:599

【律师提醒】近年来,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回放】


  被告人冯某某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冯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先后从G省来到Y省,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Y省B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某某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海洛因1 777克。冯某某见罪行败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1月10日,冯某某在G省G市被抓获。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处冯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律师论法】


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冯某某从G省到Y省边境地区实施毒品犯罪,与另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分工配合,共同运输毒品,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某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并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冯某某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冯某某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律师提醒】


近年来,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指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在罪行被执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冯某某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冯某某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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