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回放】2016年10月,张某通过微信与崔兴某在某市经营的甲电动车厂订购了20辆电动三轮车,后张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电动三轮车的货款40580元转给崔兴某,崔兴某在其电动车厂已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收受张某该货款且拒不发货。另查明,案发后,崔兴某已退返被害人张某全部货款,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崔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口头合同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回放】
2016年10月,张某通过微信与崔兴某在某市经营的甲电动车厂订购了20辆电动三轮车,后张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电动三轮车的货款40580元转给崔兴某,崔兴某在其电动车厂已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收受张某该货款且拒不发货。另查明,案发后,崔兴某已退返被害人张某全部货款,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崔兴某系电动车的经销商,曾租赁有厂房组装电动车,有证人吴某某等证言佐证,其在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履行合同中,明知已无履行能力,仍骗取被害人的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崔兴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积极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崔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与崔兴某经营的电动车厂订购了20辆电动三轮车,后张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电动三轮车的货款40580元转给崔兴某,崔兴某在其电动车厂已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收受被害人货款且拒不发货。可以说,双方已经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故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崔兴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律师提醒】
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客观存在之物,是可为其他事物所证实并为人所认识的,只要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以非书面形式表现的合同关系及合同的内容,且诈骗事实成立,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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