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21年8月28日,被告闫某因需购买商砼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肖某借款2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闫某,身份证号码为XXX,于2021年8月28日向肖某借款,金额为240,000元,此款用于顺北油气田二区4号断裂带陶系油气藏试采评价项目-110KV输变电建设工程,经协商此款项无息。本人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28日,被告闫某因需购买商砼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肖某借款2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闫某,身份证号码为XXX,于2021年8月28日向肖某借款,金额为240,000元,此款用于顺北油气田二区4号断裂带陶系油气藏试采评价项目-110KV输变电建设工程,经协商此款项无息。本人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借款人自愿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并承担所有借款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担保人担保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被告肖某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闫某、肖某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致使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闫某从原告肖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若到期未还清,则借款人自愿按照年利率15.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所有借款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故,原告主张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主张被告逾期还款利息8,007.99元不违反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虽约定被告肖某为连带担保人担保该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止,但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2年3月15日前)向被告肖某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肖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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