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刘某勇与被告刘某飞系同乡,被告谭某与被告刘某飞系战友。2020年9月25日,被告谭某以帮岳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资金为由,在被告刘某飞的介绍下向原告刘某勇借款。原告在被告刘某飞同意担保,并由被告谭某提供车辆作为质押的情况下同意借款,且于当日向被告谭某微信转账47500元。同日,被告谭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借款借据借款人谭某于2020年9月25日借款人民币50000.0...
【案件回放】
原告刘某勇与被告刘某飞系同乡,被告谭某与被告刘某飞系战友。2020年9月25日,被告谭某以帮岳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资金为由,在被告刘某飞的介绍下向原告刘某勇借款。原告在被告刘某飞同意担保,并由被告谭某提供车辆作为质押的情况下同意借款,且于当日向被告谭某微信转账47500元。同日,被告谭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借款借据借款人谭某于2020年9月25日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制起诉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特立此剧!借款人:谭某,担保人:刘某飞”。原告认可被告谭某向其借款,其实际给付谭某47500元,借据中多出的2500元包含部分预期利息及从谭某处取走车辆的相关费用,该车辆现在被告刘某飞处保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律师提醒】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某向原告刘某勇借款,原告向被告谭某提供了借款,被告谭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担保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本金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47500元认定。关于本案借款期限,双方在借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应当足额予以偿还本金47500元;关于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24%超过了法律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四倍,故本院支持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8%,计算借期利息为1330元。关于被告刘某飞的担保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