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作为租客,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用电规范,切勿超负荷用电,特别是在一些并未更新线路的老旧房屋中,更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案件回放】
许某在当地租赁了陈某在乡下的一套闲置的房屋用于过冬,然而在许某在该房屋居住的过程中,许某超负荷用电却酿成意外。2019年1月的某日,许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使用烤火炉等电器,由于许某使用的电器不当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对该房屋内的财物造成一定的损失,经鉴定约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是放逐陈某要求许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许某却表示意外的发生是由于电路老化,故拒绝承担责任,陈某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要求许某承担起房屋内财物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判决许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房主陈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许某租赁的陈某的房屋用于居住,后由于用电超载导致发生火灾,故对陈某屋内的财物造成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陈某的房屋老旧,存在线路老化的问题,故此次火灾应当由房主陈某自行承担责任。而房主陈某却举证证明在火灾事故认定中不排除由于用电负荷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许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陈某的房屋确实存在线路老化的消防隐患,故法院依法判处房主陈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律师提醒】
作为租客,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用电规范,切勿超负荷用电,特别是在一些并未更新线路的老旧房屋中,更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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