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21年4月16日某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租车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号鲁NJXX**车架号LSKG4AC13LAXXXX发动机号BCSLXXXX颜色白色车辆品牌上汽大通。二、双方约定,上汽大...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16日某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租车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号鲁NJXX**车架号LSKG4AC13LAXXXX发动机号BCSLXXXX颜色白色车辆品牌上汽大通。二、双方约定,上汽大通商务车租赁费为每车3000元/月,一次性交清一年租赁费并签订1年租赁期的,车辆年租金40000元。七座商务车租赁费每车3000元/月,一次性交清一年租赁费并签订2年租赁期的,车辆年租金40000元。另每车收取与合作单位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网络预约接单服务流水6%。月租车辆租赁费每月16日前付清当月租赁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三、协议期限: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归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网络预约客运以外的客运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五、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安全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元),解约协议需提前5天向甲方申请,双方确认往来无误后,7日内甲方将保证一次性退回乙方。……”协议结尾有甲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宋某签字及乙方签字。2021年4月17日王某姐夫李某为王某向宋某转账案涉车辆的保证金20000元,御马坊公司出具有公司盖章的收据一张,载明客户名称:王某,项目为车辆保证金,金额20000元,收据还有宋某的签字。后某公司将一辆上汽大通商务车租赁给王某使用,后中途换为小型轿车一辆。后王某因身体原因双方终止了租赁合同,王某于2021年8月10日将案涉租赁车辆退还,庭审中宋某亦陈述称其将案涉车辆拖到了修车厂。
另查明,2021年12月5日王某与宋某的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对终止合同、王某2021年8月10日交车、尚欠一个月租金2500元等事实进行了确认。2021年12月23日王某与宋某的通话录音显示,王某向宋某催要退还保证金,宋某承诺春节前清账。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律师提醒:
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租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宋某的责任问题。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宋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租车协议》上签字及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王某主张宋某向其返还保证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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