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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有哪些1.主体: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事由: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即原判决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实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4.程序: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5.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有哪些






  1.主体: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事由: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即原判决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实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4.程序: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5.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6.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7.法院: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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