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婚姻应当以忠诚作为基石,若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并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案件回放】
钱先生和孙女士于2019年相识,相恋一年后,二人于2020年年底在当地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后同居过程中,孙女士却发现了异样,在孙女士的询问下,钱先生才承认自己在婚前患有淋病。于是孙女士将钱先生其诉至法院,以钱先生在婚姻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淋病的事实且并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先生在婚前患有淋病,该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应当在婚姻登记前进行告知,然而其在婚前对其病情进行隐瞒,属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却不如实告知的,故孙女士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钱先生在婚前患有淋病,此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在《母婴保健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中具有相关规定,属于在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钱先生应当在婚前对其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但其隐瞒自己的病情和孙女士登记结婚,属于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况,故孙女士在知道此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婚姻应当以忠诚作为基石,若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并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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