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3. 被告徐某对原告李某离婚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4. 本案的判决结果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作出如下...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李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阳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徐某,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阳县XX镇XX村XX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21年1月1日依法起诉到本院离婚纠纷。
现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09年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双方在生活中互相指责、争吵不断,有时甚至动手打架。
现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原告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已经向被告徐某提出离婚申请,被告徐某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时,由双方共同判决。”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某在离婚时应该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所负的债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被告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时,由双方共同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的债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
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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