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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青原分局(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4:15:13 浏览量:42

1.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3. 被告徐某对原告李某离婚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4. 本案的判决结果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作出如下...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李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阳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徐某,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阳县XX镇XX村XX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21年1月1日依法起诉到本院离婚纠纷。

现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09年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双方在生活中互相指责、争吵不断,有时甚至动手打架。

现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原告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被告徐某对原告李某离婚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1. 被告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费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已经向被告徐某提出离婚申请,被告徐某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时,由双方共同判决。”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某在离婚时应该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所负的债务。

三、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2. 被告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费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时,由双方共同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的债务。

  1. 被告徐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

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法官助理:XXX

日期: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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