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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苏06民初8号】,被告徐某无房产,亦无股票。
徐某诉称,第一次离婚双方均要求分割,没有房产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共同居住,三居室坐落在510平方米。
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向协议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徐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
在办理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维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
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
刘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原告: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财产和债务已完全分割完毕。
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请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共婚生。
于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有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
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离婚后,一方不得以另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不适当的要求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从上述内容可知,如果想要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去法院立案,但是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财产具体分割方案,财产证据材料等,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还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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