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被告陈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被告陈某1与原告李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另行判决。 5. 丰县人民法院 ...
[原告李某,被告陈某1]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6年5月1日结婚,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不合,于2020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了与被告陈某1的结婚证、生育证、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证据。
被告陈某1亦向本院提供了与原告李某的结婚证、生育证、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证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状况有真实意愿的,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对子女和财产状况有真实意愿,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陈某1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分歧,故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如有不服,可在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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