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翟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
本案由故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翟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孙某1,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1与原告翟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日渐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
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但被告不同意将儿子抚养权归原告,故法院对儿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二、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经审理审理查明,被告孙某1与原告翟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日渐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
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但被告不同意将儿子抚养权归原告,故法院对儿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二、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翟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原告翟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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