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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法院近期案例(翟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2:04:50 浏览量:47

1. 翟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

翟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故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翟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孙某1,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1与原告翟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日渐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

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但被告不同意将儿子抚养权归原告,故法院对儿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二、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审理查明,被告孙某1与原告翟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日渐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

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但被告不同意将儿子抚养权归原告,故法院对儿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二、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原告翟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1应承担儿子的日常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直到孩子满18周岁;

被告孙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原告翟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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