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安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4. 安平县人民法院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7...
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翟某,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于2022年1月1日协议离婚。
双方因离婚纠纷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于2015年因婚姻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2月11日,双方在XX市XX区XX街XX号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并财产分割。
协议中明确被告翟某应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住房一套给原告王某,并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翟某房屋维修费用等相关费用。
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内容并签字确认。
然而,协议离婚后,被告翟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上述住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维修和使用。
原告王某多次联系被告翟某,要求其腾退住房,但被告翟某一直未能履行。
原告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翟某腾退住房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翟某应当腾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住房给原告王某。
但是被告翟某未按协议履行,导致该住房处于闲置状态,给原告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原告王某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住房一套;
被告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翟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经审理期间,被告翟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申请回避。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如被告翟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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