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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法院网站(王某与翟某离婚纠纷安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8:23:58 浏览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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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安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翟某,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于2022年1月1日协议离婚。

双方因离婚纠纷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于2015年因婚姻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2月11日,双方在XX市XX区XX街XX号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并财产分割。

协议中明确被告翟某应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住房一套给原告王某,并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翟某房屋维修费用等相关费用。

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内容并签字确认。

然而,协议离婚后,被告翟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上述住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维修和使用。

原告王某多次联系被告翟某,要求其腾退住房,但被告翟某一直未能履行。

原告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翟某腾退住房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翟某应当腾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住房给原告王某。

但是被告翟某未按协议履行,导致该住房处于闲置状态,给原告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原告王某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住房一套;

被告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翟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经审理期间,被告翟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申请回避。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如被告翟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安平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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