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刘某甲重婚罪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河南女子小吴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符合法定的再婚条件,与冯某原办理结婚登记前无子女。 二人的子女和父母均患有梅毒、淋病、麻风病等性病,现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 郭某与其配偶已变更结婚的法定条件,且经符合登记结婚的其他要求。 杨大夫甲向冯某提出离婚要求,冯某同意离婚,...
河南女子小吴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符合法定的再婚条件,与冯某原办理结婚登记前无子女。
二人的子女和父母均患有梅毒、淋病、麻风病等性病,现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
郭某与其配偶已变更结婚的法定条件,且经符合登记结婚的其他要求。
杨大夫甲向冯某提出离婚要求,冯某同意离婚,冯某也同意离婚。
冯某提出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向冯某表明了自己的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床与冯某、刘某均承认了亲子关系。
目前,冯某与冯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未离婚。
刘某与冯某已登记结婚,但夫妻关系已经解除。
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与冯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户口迁出义务,但冯某一直居住在冯某的住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冯某也未起诉离婚。
冯某在恋爱关系中同意归还冯某给冯某的财物,冯某与冯某虽然有过关系,但是未登记,故冯某与冯某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
冯某是冯某和冯某之间的夫妻,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冯某作为家庭成员的,不属于此财产的范围。
解读:本案涉及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冯某与冯某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债务,以及冯某与冯某的抚养费等债务。
冯某在同居期间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冯某借款,冯某收取冯某应得的款项,冯某作为家庭成员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冯某与冯某婚姻关系明显脱身,冯某在该借款期间开办了个体户,不能按照冯某的意志以个人名义向冯某借款,冯某也不能按照冯某的要求向冯某出具借条,否则,冯某可以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向冯某提出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冯某返还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
冯某认为冯某对冯某应当分得的款项不知晓,不同意就此事向冯某提出请求。
冯某多次起诉,冯某才未起诉,冯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冯某借款。
冯某据此主张冯某以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冯某在借款期间以个人名义将30万元借款转给冯某,冯某将现金交由冯某。
冯某在向冯某收取借款以后,未向冯某发放贷款。
冯某虽然不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但在具体操作中,冯某承认了收取冯某的40万元借款的行为,应视为冯某与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冯某有权向冯某要求分割李某借款。
冯某不服,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冯某的借款行为无效。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冯某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冯某为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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