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某某、刘某甲重婚罪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5)内民初字第28045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女。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吸毒的恶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