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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人民法院公开网(杨某某、刘某甲重婚罪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12:41 浏览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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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甲重婚罪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内民初字第2804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重婚罪

裁判日期:

2015-03-29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女。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吸毒的恶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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