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孙某1与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4. (2018)京0102民初30923号 5. 案件概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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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被告孙某2、孙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三义东里某号房屋(建筑面积91.875平方米)由原告继承;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孙某3与被告孙某2的女儿,被告孙某1系孙某3与兄(孙某3)婚生子,被告孙某2系孙某3与兄(孙某4)婚生子。
孙某5于195年7月14日死亡。
孙某6于202年9月14日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1。
孙某5与曲某于202年1月3日再婚,婚后生育二女二子,婚后原夫妻感情尚可。
因孙某5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双方经济条件和家庭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孙某1、孙某2与王某3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共同生活于209年2月2日,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故孙某1、孙某2直接抚养成人且由孙某1、孙某3轮流抚养,在同等条件下,王某1、孙某2应当负担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3。
婚后家庭矛盾重,双方经常打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孙某1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孙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年3月开始恋爱,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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