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辰在原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现更名为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受理审查职责,造成多套经济适用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过户交易,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130余万元。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辰经电话通知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纪检办公室工作...
【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辰在原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现更名为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受理审查职责,造成多套经济适用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过户交易,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130余万元。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辰经电话通知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纪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其带至北京市昌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王辰退交人民币23.2万元在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王辰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辰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辰系偶犯的意见,经查,王辰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实施玩忽职守行为,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辰犯罪后,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本人受贿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认定自首;对玩忽职守的主要犯罪事实虽未主动交代,但如实供述相关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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