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发忠居间介绍并带领他人到广南县之间的小路以人民币50000元购买罗某1(已判决)亲生的一名男婴,并将男婴和买家送至富宁后回家,从中获利4000元。【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发忠居间介绍并带领他人到广南县之间的小路以人民币50000元购买罗某1(已判决)亲生的一名男婴,并将男婴和买家送至富宁后回家,从中获利4000元。
【法律依据】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杨发忠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帮助介绍、中转,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发忠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其的无罪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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