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祥祥、冷勇与叶某(已判决)合谋,由被告人刘祥祥、冷勇注册成立祥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杨浦区等地招募业务员,对外以口口相传、办酒会、宣传会的形式公开宣传年化收益4.5%-24%不等的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并以其三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一千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签署认购协议,非法吸收资金4...
【案件事实】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祥祥、冷勇与叶某(已判决)合谋,由被告人刘祥祥、冷勇注册成立祥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杨浦区等地招募业务员,对外以口口相传、办酒会、宣传会的形式公开宣传年化收益4.5%-24%不等的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并以其三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一千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签署认购协议,非法吸收资金4.5亿余元。上述资金通过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至叶某控制的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及叶某个人账户,叶某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佣金、投资人利息等,后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人的投资未收回,未兑付金额共计3.6亿余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刘祥祥、冷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祥祥、冷勇的辩护人提出两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祥祥、冷勇在叶某的授意下,共同注册成立祥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两被告人在本市多个区域招募业务员,对外以口口相传、办酒会、宣传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宣传相关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重要,均应认定为主犯,对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祥祥的辩护人对刘祥祥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刘祥祥非法吸收的资金金额应以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为基础,但需扣除投资时尚属其妻子浦某的30万元,被告人刘祥祥非法吸收资金仍有4.5亿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祥祥、冷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祥祥、冷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祥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冷勇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刘祥祥、冷勇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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