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某飞系某刚的女儿,某飞与张某系夫妻,于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至今。2017年6月15日,侯某向飞某丈夫张某借款20万元,飞某通过银行向侯峰转款17万元,并交付侯某现金3万元,即日,侯某给张某出具20万元的借据,并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折合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4日,侯某向飞某借款60万元,飞...
【案件回放】
某飞系某刚的女儿,某飞与张某系夫妻,于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至今。2017年6月15日,侯某向飞某丈夫张某借款20万元,飞某通过银行向侯峰转款17万元,并交付侯某现金3万元,即日,侯某给张某出具20万元的借据,并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折合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4日,侯某向飞某借款60万元,飞某通过工商银行向侯某转款57万元,并交付侯某现金3万元,即日,侯某给飞某出具60万元的借据以及收到6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利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2018年4月25日,侯某向飞某借款20万元,飞某委托其父刚某通过银行向侯某转款20万元,即日,侯某给飞某出具20万元的借据以及收到2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利息3分,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同时侯某给飞某出具证明:今借飞某20万元,加以前80万元共计100万元整,从今天开始执行3分利息,期限一年,利息按时交付,如逾期利息本金加倍偿还。上述借款从借款之日至今本息均未支付。
另查明,2017年8月8日,侯某以其城××号房产为向飞某借款80万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飞某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7)章丘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09号】。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律师提醒】
出借人飞某、张某与借款人侯峰因借款事实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侯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飞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将其对侯某的20万元债权转让与飞某并通知了侯某,故飞某要求侯某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利息,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双方发生的3笔借款,第一笔借款约定利息折合月息2分,后两笔借款约定的分别是利息2分、利息3分,虽然没有约定是月息,但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常理;根据法律规定,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可按此约定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应按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侯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原告要求对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但以8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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