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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淀区,以将水银注射至被害人杨某(女,80岁)眼药水里的方式欲杀害杨某,后因杨某未使用眼药水而未得逞。2021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淀区,以使用铁锤砸被害人杨某头部的方式欲杀害杨某,致使杨某右顶部二处头皮创口。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马...

【案件回放】

   20212月,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淀区,以将水银注射至被害人杨某(女,80岁)眼药水里的方式欲杀害杨某,后因杨某未使用眼药水而未得逞。2021213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淀区,以使用铁锤砸被害人杨某头部的方式欲杀害杨某,致使杨某右顶部二处头皮创口。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213日,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被害人杨某对马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辨认录像,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方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危害性不大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两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严体现。鉴于被告人马某经诊断为抑郁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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